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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時間:
第一會期:2月~5月,主要審法案
第二會期:9月~12月,主要審預算
程序委員會:週二中午
常設委員會:週一 週三 週四
院會:週二 週五(週五加週二算一次院會)

程序委員會:召委每週輪流當主席
常設委員會:一案不兩排,先排先贏
議事處:
1.擬好議程送程序委員會審查
2.等待復議?(除非協商不復議,或不能復議)
3.經院長同意或協商或院會表決,可直接將法案送院會(太陽花後的第一次院會)
4.兼程序委員會
5.提案之形式審查

立法院各委員會議事事務參考範本:
查法案付委審查之公文,因本院議事規則第43條有關復議之規定,
議事處向例均待復議期解滿始得發文,亦即原案決定後下次院會
散會前如該案未經復議,於散會後始得發文

立法程序:
提案
議事處:形式審查( 如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法制局
程序委員會
一讀:若無特別動員,提出異議後會退回程委會;也可決議退回程委會
議事處:等待復議
常設委員會---------公聽會
議事處:等待復議(直接行使程序委員會職權,陳其邁,不當黨產條例)
黨團協商:逕付二讀者依慣例應交付協商、可對協商結論提復議
議事處
程序委員會
二讀:可重付審查、送程序委員會交付協商、緊接三讀
議事處(法律/預算案):等待復議---------------法制局/預算中心
程序委員會
三讀:修改內容
三讀:全案表決,協商不可取代
議事處(法律/預算案):等待復議
送出法案

杯葛:
1.霸佔主席台:最簡單的方法
2.委員會主席擋案:主席掌控議事進度
3.黨團協商:依院長的態度決定能拖延的時間
4.流會:出席人數不足,不可開會
5.重付審查或撤銷:二讀廣泛討論後提案表決
6.全案重付審查:二讀逐條討論時提案表決
7.撤回提案(撤回也是一種提案):二讀結束前,經院會同意後撤回
8.臨時提案(尚未提案):該次院會最後一小時處理,每次院會一人限提一案
9.國是論壇:該次院會最初一小時發言
10.修正動議:二讀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時提出
11.報告事項:
可提案變更處理辦法或退回程委會,但人數清點不足而無法表決時退回程委會
依照慣例,實際人數不足時提案退回,則直接退回,不再問有無異議
12.變更議程動議(已經提案):不在議程內者限進入討論事項前提出
13.散會動議:趁多數黨因離席使得在場人數較少時提出
14.結束討論之異議:用表決拖時間
15.停止討論動議:用表決拖時間
16.點名表決:用此方法表決須經表決,另外就是靠進場拖延
17.重付表決:用表決拖時間
18.清點人數:在場人數不足,不可表決
19.書面動議:權益、秩序、會議詢問、程序問題
提出動議後由主席決定,可提出異議付表決
但提付表決後只能提出與表決有關之程序動議
20.復議動議:用復議期、討論、表決拖時間(慣例不限二讀或三讀後提出)
程委會也可排復議案
21.秘密會議動議:用表決拖時間
22.程委會:刪除(限一讀之前)或暫緩列案
23.發言:
等唱名兩次後再進場,主席停止發言登記前可重複登記,超過時間繼續發言
24.預算逐條刪減
25.公聽會:
慣例是召委各分一半場次,由召委決定開會時間
可以塞入會前會拖時間
26.三讀全案表決:通常在這裡不會被否決,被否決後議案若未復議則終結
27.表決器表決:按鈴七分鐘才可表決,但連續表決時不在此限
28.更正議事錄:下次的報告事項書面提出,不服主席決定可付表決
議事錄沒通過,法案進度可能會卡住,程序委員會也適用
29.委員會刪除預算:依照憲法,二讀不能提議增加預算
30.法律案不送總統公布:
配合相關法律案一併公布,或應政府機關或審查會召委要求
再經報告事項或三讀的附帶決議通過
31.立法院長用行政程序卡案

黨團協商:
協商結論經宣讀通過,可代替表決,但不能代替三讀最後的全案表決
宣讀後可提出異議,沒異議就通過結論
若結論通過,廣泛討論時只能由黨團派員發言
若結論通過,協商待表決者在廣泛討論後直接表決
若結論通過,逐條討論不可發言與反對
協商種類:
1.黨團協商會議:
院長負責主持
週三為例行協商,但可另外指定時間

2.院會議案協商:
院會說明人負責主持
經委員會審查或院會議決(68條第2項)或逕付二讀(慣例)
由程委會依序交付議案
只有此類協商才有公開的規定
有一個月的期限,新規定是至少開一次協商會議才能排進二讀

3.委員會議案協商:
由主席裁決進入協商並負責主持
要注意的是議案未交付協商
只是暫停當時的議事程序

4.私下協商:
未經程委會交付或主席裁決進行之協商
通常為院長協商,部分為進行其他協商時偷偷處理

提案:臨時提案、議事處收件、經協商後隨時提案
排案:程委會、經院長或協商或表決同意由議事處排案

撤回提案(可查核四公投)、復議(可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皆為提案
復議不經提案程序與報告事項,要以動議來提出
復議連署人資格同提案人
委員會可提復議,對最後的決議提復議,駁回後不可再提復議(陳其邁,不當黨產條例)
確定議事錄不能提復議(陳其邁,不當黨產條例)
點名表決、重付表決可提復議(查國體法前的前瞻預算)
提出復議動議時若不是處理本案,要另外排案進討論事項
質詢期間的院會提出復議,未經協商不得立即處理復議
撤回提案要經排案或臨時提案,在報告事項決定是否撤回,但處理本案時可以提撤回動議
一讀後要院會同意才能撤回
委員會審查時,要委員會同意撤回才能送院會表決
民進黨說已提出不復議同意書者不能連署復議(勞基法修法,2017/11/20委員會)

委員會提案:當場提出,如刪除預算
復議案未全部處理完不能往下進行
復議期只適用一讀、委員會、二讀、三讀的最後決議
非附屬議案的復議,之後的會議不用處理
撤回案未處理可繼續往下進行

院會:
國是論壇、臨時提案
報告事項:確認議事錄、變更報告事項順序、一讀或撤回提案或延緩公布法律
變更議程(不在當日議程時限此時提出)、付委案抽回逕付二讀
討論事項:討論--->表決
處理臨時提案

程序委員會的意見:
逕付二讀:其他議案或可併案討論的議案或經法制局評估的議案
付委
撤回提案
延緩公布法律

一讀能做的決議:
退回程序委員會
逕付二讀
付委

法制局:評估法律案
依慣例,行政院提案經評估不用實質修正者由院會逕付二讀
審查是否矛盾或抵觸其他法律
可協商交由法制局修正內容

預算中心:評估預算案與相關議案
審查是否矛盾或抵觸其他法律
可協商交由預算中心修正內容

委員會、黨團協商、院會以外的院內活動
1.記者會:在立法院舉辦的記者會
2.公聽會:委員會舉辦的正式會議
3.協調會:協調當事人的非正式會議
4.座談會:討論特定問題的非正式會議(名稱不一定為座談會)
5.會前會:特定會議前的非正式會議
6.談話會:決定臨時會相關事項

一事不二議:已決議的案不可在同會期重新提案,民進黨解讀成預算改數字為同一案

修正動議討論動議與原案未修正部分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討論動議與原動議未修正部分
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離原案較遠者先討論,無遠近時按提案順序
修正動議通過後,後面同一事項的修正動議無須討論
民進黨以釋字391為根據,主張預算案不適用修正動議

法律廢止案慣例二讀通過,查紅十字會法
法律修正案二讀決議維持現行法,慣例不必三讀

復議期內不能到議事處提撤回案(鄭運鵬 著作權法)
口頭表決:無人異議即通過

行政命令:
一讀,無問題時送委員會備查,認定有問題時不經表決即付委
程委會不能建議付委
委員會最多審查三個月,休會期不計入,逾期視為已審查,經院會同意可延一次
由委員會提議延長(逾期後亦可),或送院會備查時由他人提議延長
委員會認定有問題時送院會討論,適用一個月協商期
無問題或逾期時送院會備查

佔領送案區阻止書面提案變更議程(勞基法修正,臨時會)<---連帶封鎖程序動議、修正動議

陳瑩:勞基法初審,場子混亂沒聽見異議
吳玉琴:確認勞基法議事錄,場子混亂沒看見異議
邱議瑩:前瞻初審,裝作沒聽見異議
2018年3月,報告事項包裹表決退回程委會,玩了兩次
2018/4/20,民進黨提案討論事項僅限列指定的14個議案,等同包裹表決所有變更議程動議
2017修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報告事項也搞過僅限列指定議案
2016/11/1,柯建銘為勞基法修法在協商時護航吳玉琴,把黨團提案權解釋成主席"得不"讓?
ㄝ?
林靜儀:勞基法初審,別人講話時消音,同黨立委抬走徐永明,跳過原本徐登記的發言時段
2018/4/20,段宜康之前嘴巴說要趕快通過平權法案,卻支持僅列議案

臨時會審前瞻預算,黃國昌要求實質質詢,柯建銘以國民黨在亂為由來罵黃的要求
最後未經實質質詢就送出委員會


立法院長職權:
1.警察權
積極面:依照警衛勤務規則,主動調動警察
消極面:在國會自律的範圍內,警察未經允許不能進入立法院
2.主持院會
2.1.院會中宣告協商,可中斷院會
2.2.宣告休會,可中斷院會
2.3.針對程序動議裁決,可拖延院會程序
2.4.決定表決方式,可拖延院會程序
2.5.決定是否延後散會,如不延長可卡住當日剩下的法案
3.管立法院秘書長
3.1.管議事處
3.1.1.審查提案的形式要件,決定是否能進立法院
3.1.2.決定法案什麼時候送總統公布
3.1.3.排案權,可以跳過程序委員會
3.2.管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干涉法案內容
3.3.掌握行政資源,例如編預算與採購

黨鞭職權:
1.參與協商
2.以黨團名義提案或杯葛,不受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