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節錄) 十、 修正仲裁制度,不再設置上下級仲裁庭,以符合仲裁精神(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參考仲裁法,改稱主任仲裁法官(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修正仲裁案件當事人書狀格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限縮仲裁制度適用範圍,規定只有團體間就公共事項爭議,經合議後方能使用,廣泛利用嚴謹訴訟制度保障學生權益(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參考仲裁法與考量學生權益,增列規定仲裁制度應公開為之(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二項);增列仲裁制度當事人應有充分陳述機會(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增列本校學生有到庭應詢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增列仲裁程序之異議制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衡平原則判斷制度(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與判斷書、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到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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