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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25: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及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制定)。
地制法26:自治條例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前兩者可規定處以罰鍰(10萬以下)及其他種類行政罰(停工、停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地制法27:自治規則名稱:規規細辦剛標準。發布後應函報有關機關備查之情況:A.法律授權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B.依職權訂定或自治條例授權者,函送上級政府及地方立法機關被查或查照。
地制法28: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創設或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其他重要事項地方立法機關決議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以自治條例訂之。
地制法29:委辦規則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職權或法規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