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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為了避免台灣加入WTO引發政府或國家承認問題,GATT理事會主席在1992年台灣申請加入WTO時,曾表示我國所使用之名號對主權問題並無意涵。 問題2:簽署文件名稱是協定/協議(agreement)的就是條約? 錯,不是叫協定的都是條約,就像不是叫小強的都是蟑螂。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一項明白地說,條約是國家間簽署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使用名稱為何」,也就是agreement這個字根本不代表什麼,是不是條約不是用文件使用名稱來決定的。是不是條約要看簽署者是誰還有內容決定涵蓋什麼,不是用了agreement當名稱就算數。 問題3:只有國家之間可以簽署條約嗎?簽了條約(國際協定)就變國家嗎? 不是這樣的。條約法公約第2條確實說「條約」是「國家之間」簽的國際書面協定,條約法公約確實也只規範「國家」跟「國家」間的書面協定,但條約法公約沒有說「國家」跟「非國家」之間不能簽署協定。雖然依條約法公約第3條規定,條約法公約不適用於「國家」和「非國家」間簽署的國際協定,但也「不影響這些協定的效力」。白話來說,就是國家和國家以外的協定不歸條約法公約管,但不代表他們沒有效。舉例來說:國際組織跟國際組織之間可以簽條約,國際組織跟國家之間也可以簽條約,國家跟非國家也可以簽訂國際協定。但是簽國際協定是一回事,不代表簽條約的都有國家身分,別國和你簽國際協定也不代表他承認你是一個國家,是不是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和承認的問題,不能用簽了條約就主張別人承認你是國家,舉例來說:以色列跟巴勒斯坦簽停火協議,難道以色列就承認巴勒斯坦是個國家?我跟隔壁小明簽了一個叫條約的東西也不會讓我變國家。 問題4:WTO跟FTA的關係是什麼? 要了解這個問題前,要先了解WTO不歧視原則下的最惠國待遇。首先,WTO要求會員給予彼此最惠國待遇(MFN),如果對A國對B國進口的蘋果課5%的關稅,這樣的關稅優惠就一樣要給C國,不能因為A國跟B國比較好,只對B國蘋果課5%稅,卻對C國一樣的蘋果課10%的稅。 但WTO為了鼓勵會員更進一步降低貿易障礙,WTO在一定條件下允許會員彼此簽定更進一步開放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可以排除最惠國待遇的適用。因此如果A、B兩國間簽FTA,約定不對彼此間進口的蘋果課稅,這時候就算A或B對C國(非FTA締約國)蘋果繼續課5%的稅,C國不能主張A國不對B國課稅,而歧視他的產品,也不能主張應該依最惠國待遇應享免稅優惠。此外,A國和B國也不能因為彼此間簽了FTA,所以將原本對C國課的5%稅調高為10%,對於這種造成非FTA締約國更高貿易障礙的行為也是禁止的。所以說FTA可以讓締約國間在更低的貿易限制下進行貿易,這也是為什麼目前贊同全面性貿易自由化是有益的人認為,應該多簽定FTA降低其他國家對我們的貿易障礙。 問題5:GATT第24條跟GATS第5條是什麼? WTO關於FTA的規定主要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和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下,基本的原則就是要求FTA要能「促進成員之間的貿易」,「在合理期間內消除成員間大部份的貿易限制」,「不增加非FTA成員與該FTA成員間關稅或其他貿易障礙」,程序上也應要將區域貿易組織之成立或協定之簽署,通知各貿易理事會,使WTO工作小組可以審查並讓其他會員國提出建議或意見。若WTO會員要給予彼此比WTO承諾更優惠的貿易條件(像前面說的A、B兩國間蘋果貿易關稅為零),但又不願意依最惠國待遇原則讓其他國家有這種待遇,這時候會員間簽的FTA就必須符合WTO下GATT第24條或GATS第5條的規定。 不要問FTA不符合WTO規定怎麼辦?很可怕!!別忘了,這是解毒包不是教科書,違反的問題可以寫一本博士論文,若真的有興趣歡來念國際法或WTO。 問題6:WTO會員一定要簽FTA嗎? 絕對沒有這樣的事。很多WTO會員在簽FTA沒錯,但FTA是WTO外會員自己簽署的協定,WTO沒有要求會員一定要簽FTA。「允許你可以做」跟「規定你一定要做」是不一樣的。 問題7:加入WTO後,國內連簽FTA後要修改的的規範都修好了? 這怎麼可能。加入WTO後,我國確實要把法規修改成符合WTO規定,但怎麼可能連FTA簽署後要改都修正了?簽WTO的人不是先知,怎麼可能知道以後FTA會簽什麼東西又涉及什麼修正?簽FTA後,很多東西確實「可能」不涉及法律變動而只涉及行政命令的修改。但不能說因為我國加入WTO後時已修正過法規,所以之後簽訂FTA就一定不會涉及法律修正。國際協定適用什麼審議程序、是否涉及法規修正,是要根據所簽內容加以判斷的。像TPP就包含了WTO所沒有的勞動和環保專章,這些會不會需要修改法律作為配套也還不確定,怎麼能說我國加入WTO時,早已經預先把法律都修改好了? 問題8:因為ECFA是FTA,所以服貿協議就不是FTA? 這是錯的!!!! 這種說法認為ECFA是框架協定(ECFA全名是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而且是FTA,那麼後續簽服貿協議和貨貿協議等都只是後續協定,而不是FTA;而且既然ECFA已經審過了,後續的服貿簽了就不用再審可以直接生效。 ECFA是不是FTA有爭議,但我可以接受ECFA是FTA的說法(爭議點在於是不是過度性協定)。我們直接看看ECFA第四條第一項:「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這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贊同在ECFA促進兩岸貿易的目標下,願意在服貿早期收貨的基礎上談服貿協議並儘速完成。第一,雖然為了達成ECFA的目標,兩岸確實應儘速談妥服貿以促進貿易開放,但ECFA沒有說這樣的磋商一定會成功,更沒有說一定會完成。第二,雖然ECFA是FTA,但按ECFA第13條規定,服貿確實是ECFA的後續協定,為什麼後續協定就不能是FTA?若我們比較ECFA第四條和服貿協議,明顯可以知道服貿協議(包括承諾表)才是真正決定兩岸對服務貿易開放的協議,為了排除最惠國原則的適用,服貿協議當然是FTA且需符合WTO下GATS第5條的要求。 問題9:條約簽署後就生效?簽了就表示國家受條約拘束? 這個毒中得很深,一定要解。服貿協定第24條明白表示:服貿協議簽署後,簽署方(我國與中國)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後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服貿協議在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這裡面所謂的相關程序,就是我國跟中國各自使協議生效在國內需經過的程序。簽署本身是不會使我國受服貿受拘束的。而國內程序怎麼跑,是照我國法律處理,服貿既沒有規定,國際法也沒有規定。這也才是為什麼我國會有立法院服貿該怎麼審議的爭議。 [延伸閱讀] 國際法上表示受條約拘束的方式,有興趣者可以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 問題10:有人說,如何審議條約是國內法的問題,但條約法公約說不能援引國內法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所以我國不能主張審議問題拒絕履行服貿協議? 這是吃到假藥的標準症頭。首先,條約法公約第27條確實規定「條約生效後」,不能拿條約跟國內法相衝突作為不履行條約的理由。但看到了嗎?前提是「條約已經生效」。條約審議是我國國內法的問題沒錯,在這裡我也先不討論該怎麼審議,但既然目前國內還在處理該走什麼樣的程序,如前一點所說,服貿協定第24條的程序還沒有完成,也沒通知對方(除非政府偷偷摸摸的通知,這會引發另外無授權通知的複雜問題),很明顯的服貿根本就還沒有生效,根本不會有條約法公約第27條以國內法為理由而拒絕履行的問題。 問題11:現在服貿已經生效,所以目前立法院審議是討論要不要主張條約保留的問題? 再次澄清,服貿「還沒有生效」。而要對條約聲明保留,必須是在「條約生效前」主張(一般是在簽署前、接受、批准前提出保留),如果條約已經生效根本不就會有主張保留的問題。所以,再次聲明,現在討論的是服貿要怎麼完成國內程序再通知對岸,而不是條約保留的問題。至於什麼時候可以聲明保留,部分條約會在條文中禁止保留,若沒有明文禁止保留,法理上也會限制不能針對條約的核心目標進行保留,且過於空泛的保留也是被禁止的。舉例來說,對於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就不能說主張對所有涉及公民政治權力的條款,全部保留。 以上若服用完畢,希望大家有稍微解到毒,也溫習了一下國際法的概念,若還有其他病症或疑問,不要再找懶人包或亂投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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