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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來我有承諾過交待我為什麼要出庭,事件經過如下:
某天下午我開車在忠孝東路三段往台北車站方向行駛,因為恍神沒注意到已經紅燈了
撞上前方在紅燈前停駛的計程車,
正當我意識到車禍的時候,後方傳來一陣晃動,我被一台機車撞上。

包含我在內三名駕駛下車查看,計程車後方保險桿脫落,我前後方都擦傷,烤漆剝落,
後方機車前左方車殼龜裂,騎士手臂有輕度出血擦傷。

我們先連絡警察,之後我打給保險公司,警察很快來到現場,劃線問事發經過,如我上述,三人意見一致,
警察要我們私下和解,三人互留資料之後就離開現場了。

保險公司跟我達成協議,理賠前方計程車,不理賠後方機車車禍損害,但理賠醫藥費。
我請保險公司直接聯絡雙駕駛,盡快完成和解手續。

前方計程車很快的就結案,和解書入手,但後方機車駕駛希望我一併理賠車禍損失
經過我詢問保險公司及其他出過車禍的朋友,一致認定我不需摩托車撞我的事情負責,
因為當時已經是紅燈一段時間,造理說機車應該減速而不至於撞上我
於是我否決機車駕駛的要求,後來過兩個月我收到法院傳票。

第一次出庭,對方沒來,檢察官聽我陳述事發經過,
我也把從警方那邊拿到的車禍現場報告呈上,檢察官希望我可以跟機車駕駛私下和解,
也希望我不要透過保險公司,自己打電話給他,我承諾了,約定下次出庭時間後本次結束。

我打電話給機車駕駛,詢問他是否願意跟和解,以及最重要的問題,他到底要我賠多少?
他回答我只要一萬出頭,我答應了,我認為我今年犯太歲,雖然我有理但難保事情有變,還是決定花錢消災。

一週後再度出庭,與法庭上我們碰面,檢察官詢問機車駕駛要求的和解條件
機車騎士說他除了車禍損害,還希望我可以給他精神賠償共五萬元
我聽了之後非常憤怒,但在偵查庭上不便發作,檢察官詢問我是否接受,我當然不能接受

檢察官開始對機車騎士曉以大義,說明如果我們不和解,就算最後判決出來,也不可能這麼賠如此高的金額
而且真的請車禍鑑識組來調查結果也不一定對你有利,
聽到這邊我心情好了一點

檢察官再次詢問機車騎士和解條件,他改口說那兩萬就好
我根本就覺得他只要有賺就好,但我也不想管了,兩萬就兩萬,賠錢了事對方簽和解書,結案。

以上就是本次事情的始末,流年不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