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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礦業法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21條;並自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93、116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5、9、10、20、41、48、50、61、77、108條條文
4‧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5、41、108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六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16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92、108、109、110、112~115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2、108~110、112~115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八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2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2條條文
10‧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06條
1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78條條文
1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9、19、21、36、40、49、50、55、57、60、61、65~67、73、78、81、82、90、96~98、100~103條條文;增訂第102-1、103-1條條文;並刪除第72、83條條文
1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3182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1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10號令修正發布第7、17~19、21、24、25、31、33~35、38、40、41、45、48、64、65、79、81、84~90條條文
1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30號令公布增訂第18-1、19-1、19-2、35-1、35-2、35-3、83-1、105-1條文;並修正第6、15、16、21、39、44、77、82、84條條文;並刪除第33條條文【原條文】
1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051號修正公布全文80條條文
1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8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條文

礦業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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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大修要追溯到2003年 (陳水扁第一任,第五立法院泛藍115 泛綠100 無黨其他14)
愈來愈向財團傾斜,舊礦場若到期時申請「展限」,經濟部原則上必須同意,若駁回展限,還得賠償業者損失,而新申請採礦也不需要經過土地所有人同意,這些「霸王條款」是民間團體和原住民自2017年起呼籲亟需修法的主因。

民主進步黨 87
中國國民黨 68
親民黨 46
台灣團結聯盟 13
無黨籍 9
新黨 1
台灣吾黨 1
合計 225

由原本的
第 35-1 條
礦業權展限之程序,準用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 35-2 條
探礦權展限之申請,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查核左列
事項並擬具准駁意見轉報經濟部;在縣 (市) 者,由經濟部查核後准駁之
一 申請人須與原探礦權者相符。
二 無積欠礦區稅。
三 無第二十四條規定情事。
第 35-3 條
採礦權展限之申請,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查核左列
事項並擬具准駁意見轉報經濟部;在縣 (市) 者,由經濟部查核後准駁之
一 申請人應與原採礦權者相符。
二 無積欠礦區稅。
三 有繼續開採價值。
四 無第八十一條規定情事。
五 無違反礦場安全法令。

修改為
第 31 條
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
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
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
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
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
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到底是哪個垃圾提案要修改成這條文的?
時間太久遠目前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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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7
行政院會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2017/12/07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自用之非營利採取礦物之權益;新礦業用地申請時及原核定礦業用地於礦業權展限時,應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及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修正條文第6條、新增修正條文第43條之1、第43條之2)
二、 開採量管制:增列探礦及開採構想應敘明申請採取量、經濟效益評估與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明定於礦業執照載明礦業權有效年限及核准開採量。因應市場供需及需求波動情形,增列主管機關得視國內需求彈性調整當次核定採取量。(修正條文第15條、新增修正條文第28條之2)
三、 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礦業權者申請設定礦業權應依一定方式辦理公開展覽並舉行說明會;明定礦業權者申請礦業用地之核定應依一定方式辦理公開展覽並舉行說明會及礦業用地核定准駁結果之資訊公開規定。(新增修正條文第28條之1、修正條文第30條、修正條文第43條、新增修正條文第43條之1)
四、 刪除不合理條款: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礦業權者與土地相關權利人對土地使用,原則上由當事人協議,或由主管機關調處,惟為利國家因應緊急危難或影響重大公益情事時,得有效調整礦產資源之利用,爰參考「專利法」第87條強制授權規定,明定於礦業權者與土地相關權利人協議或調處不成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准予礦業權者給付一定對價後,於一定期間及一定範圍內使用土地之權利。(修正條文第31條、修正條文第47條)
五、 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對於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且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依其生產規模要求分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並明定其效果及罰則規定;為符合當前環境保護政策,增列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環境工程技師簽證之規定。(新增修正條文第58條之1、修正條文第62條、新增修正條文第69條之1、修正條文第72條)
六、 新增回饋機制:刪除現行核減礦業權費之規定;將礦產權利金繳納比率下限、費率區段酌予提高及調整;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為回饋措施經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3條、新增修正條文第54條、新增修正條文第55條之1)

[行政院版]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發布日期:2018/1/15
https://www.mine.gov.tw/Download/News/N01017-1.pdf

附註礦業法修法流程:
https://www.mine.gov.tw/News/ListNews.asp?n_typ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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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的重點整理:
日期:2019/12/19
https://www.twreporter.org/a/mining-act-amendment
從2017年3月立委立委林淑芬、尤美女、高志鵬首次提出民間版《礦業法》修法版本,到同年6月導演齊柏林墜機事件後,25萬人連署修法,行政院提出修法草案。
在民進黨提出修法前16年沒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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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事件的整理:
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3480
日期:2019/11/25
提到了立院攻防,國民黨原民立委不知道在搞什麼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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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篇FB有整理一些資訊:
https://www.facebook.com/search/top/?q=%E7%A4%A6%E6%A5%AD%E6%B3%95%20%20%E5%BB%B6%E5%B1%95&epa=SEARCH_BOX

Jiasin Yu 11月16日 ·說說礦業法。

現在很多人關心礦業法,緣由是因為齊柏林導演的作品與驟逝。然後,首當其衝的是遠東集團的亞洲水泥公司花蓮廠。

徐旭東多年來的各種搞笑言行就不贅述了,我對徐董也沒有好感,因為當年家母就是遠化大罷工的成員。不過,我看到很多人對於礦業法的關注點太過集中於某些層面感到不安。

以目前的修法進度而言,許多條文行政院和多數立委們都已經取得共識,仍然在爭議中的,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目前約有8成礦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但礦業法核發礦權時並沒有依原基法第21條辦理。這一點目前原民會、經濟部和立委仍在討論中。先前討論的主角是時代力量的Kawlo.Iyun.Pacidal委員(滿頭包的高潞),目前她已去職,另一個在爭取原住民族權益的是國民黨的Sra.Kacaw委員(漢名鄭天財)。

另一部分的爭議在於環境保護。目前立委有共識的版本是「國家公園區、文化資產保留區」不得開採。而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和陳曼麗進一步主張要納入「環境敏感區」。而經濟部的顧慮在於「文化資產保留區」不像國家公園一樣有明定範圍,希望文化部(再拖一個部會下水)出面界定。另「環境敏感區」有等級別之分,經濟部同意原則上納入環境敏感區,但希望可以開放管理機關的審核權。

以上,我應該沒有漏掉目前爭議的重要內容,我想這也是多數人關心的環節。也許沒有知道得很詳細,但是原住民族權益和環境保護應該是多數關心礦業法的人最聚焦的議題。

有時候,「沒有知道得很詳細」就貿然表態,反而會壞事。如同這則新聞的內容,你可能從來沒看過一樣,因為同溫層不太會分享不同意見。如果你看了這則新聞,可能就會對目前礦業法的修法進度有不同的看法了。

新聞連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730mkt002/…

【註】鏡周刊社長證實此為廣編特輯。

***

說說臺灣的「水泥業」,開始講古。話說臺灣的水泥業從日治時期開始發展,終戰(或稱抗戰勝利)後,原淺野水泥株式會社、臺灣化成工業株式會社、南方水泥株式會社,和臺灣水泥管株式會社合併,由行政長官公署的水泥監理委員會接收。1946年5月,成立臺灣水泥公司,由原四川水泥公司負責人徐宗涑擔任首位總經理。

此時是公營獨佔事業。黨國時代的公營獨佔事業是個什麼地位,想也知道。

1953年,行政院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為了籌集資金收購土地給予農民耕種(這時候不像「劫收」時直接搶走,有禮貌多了),於是政府同時將臺灣水泥、臺灣紙業、臺灣工礦,和臺灣農林四間公營事業股份釋出,開始民營化。這時候臺泥有板橋林家、鹿港辜家、新光吳家...等等知名巨賈參股,首任董事長是板橋林家的人,不過最後由鹿港辜家取得經營主導。

拜託!黨國時代耶!戰後百廢待舉耶!臺灣營建的基礎水泥業耶!怎麼可以全部由「臺籍商人」掌控?

搭著民營化風潮,徐旭東的老爸,上海商人徐有庠想要成立臺灣第二間水泥公司。沒想到最後翻船,由翁明昌的「嘉新水泥」拿走,嘉新另一位靈魂人物是張敏鈺。2008年,臺泥收購嘉新,兩者合併。

嗯...有時候出身是很重要的,徐有庠出生於大清國江蘇省天京海門直隸廳人,翁昌明出生於中華民國浙江省慈谿縣,張敏鈺出生於中華民國浙江省鎮海縣。

這有什麼關聯?別忘了,民族救星、世界偉人、時代巨輪,英明神武的 蔣總統就是出生於大清國浙江省寧波府奉化縣,寧波府主管六縣,分別是鄞縣、鎮海縣、慈谿縣、奉化縣、定海縣、象山縣。

這就對囉!翁明昌和張敏鈺可是蔣總統的老鄉呢!黨國時代的裙帶關係就是這麼簡單、樸實無華且枯燥。

徐有庠在1951年(當時臺泥還沒有開放民營化)、1954年都分別申請開業,但都沒有核准。直到1957年,徐有庠找來王新衡擔任董事長之後,亞洲水泥才正式成立,徐有庠擔任總經理。

王新衡何許人也?中華民國陸軍少將,上海保密局局長。簡單說,就是情報頭子。但王新衡沒有這麼簡單,1926年王被國民黨推薦去俄國莫斯科中山大學念書,跟蔣經國是同學。還沒完,1936年西安事變時,王新衡就跟著 蔣總統一同被老共扣押軟禁,所以他是蔣的貼身人員。而王新衡,出身於中華民國浙江省慈谿縣。

樸實無華且枯燥,對吧?

所以,臺灣的水泥業,不是隨隨便便的人就能做的。更不用說,徐旭東的遠東集團影響力遠比當年更強大。

***

最後說亞泥,1957年亞泥開業,首廠在新竹縣橫山鄉,1973花蓮廠開業,二廠直至今日仍在營運。

關於亞泥是如何取得花蓮礦場的,網路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參考。大致上是原住民以為土地「出租給亞泥」,但秀林鄉公所用的卻是「土地使用權拋棄書」,而且上面很多簽名的筆跡十分類似,甚至有人根本不在場卻有簽名。

要知道,1973年,仍然是戒嚴、白色恐怖時代,若當時發生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絕對是轉型正義的一環,與其咆哮要逕付二讀,不如先cue促轉會。

2019年7月,亞泥充滿爭議的「延展20年」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也就是新的礦權尚未核定。可是依照目前的礦業法第13條:「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當初行政院修法的版本是加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規辦理原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評估,並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內容或主管機關核定之開採及施工計畫辦理者,得繼續開採。」簡單說就是還沒給新的核定時,你可以依照原來申請的權限繼續開採。

林淑芬、陳亭妃、Kolas Yotaka(谷辣斯)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都是「但展限申請案未經核准前,不得採礦」。但蕭美琴委員的版本沒有這一條但書。

蕭美琴委員是花蓮縣的立法委員,難道美琴姐不在乎原住民族權益嗎?淺碟思考的人可能會這麼想,但問題真的沒有這麼簡單。

要知道,亞泥花蓮廠有43%的員工就是原住民,這些族人雖然與亞泥在土地權上纏訟,但同時也依靠亞泥獲得工作權。這也是當地537戶中,有380戶(70.8%)同意亞泥繼續開採的原因,不同意僅43戶(8%)。

沒錯,亞泥開山挖礦,場面確實怵目驚心,別說實際去過新城山,走過金瓜石本山礦場的人都知道,這實在「很不自然」。可是,亞泥的營運和當地居民的工作權、生存權有密切關聯,卻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在新的延展審核期間,等同要亞泥暫時關廠,你要這些員工放無薪假嗎?

新城山的住民如果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且可以留在家鄉,誰願意看到自己的家鄉被挖平,還養魚勒!如果一直把風向帶往要求亞泥停止開採,請先給這些員工一個生活上的保障。

***

我想起一件事情,就是當年統一企業要開7-11蘭嶼店時產生的爭議,說是這種資本主義會衝擊蘭嶼的傳統文化。其實,蘭嶼的文化早在一堆觀光客湧入時就被衝擊了。

蘭嶼不是沒有個別經營的超商,那麼多一間7-11,是蘭嶼人不配享受更便利的生活,還是擔心7-11會改變蘭嶼人的生活?如果7-11能讓蘭嶼人的生活更好,為何不呢?

另一個類似的爭議,是前一陣子某房產達人說宜蘭「當美麗的農田變成癩痢頭...臺北客退休住宜蘭?塞到死的交通,想到就討厭,而退休族最需要的醫療,嗯...還是留在臺北比較好。」

蘭陽平原肥沃沒有錯,但人家就該一輩子種田?鄉下就應該有鄉下的樣子?然後,當宜蘭要開闢更便利、快速的軌道運輸設備時,為什麼是外縣市人在反對啊?

人們都是在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如此而已。如果能有更好的選擇,誰不想要呢?

最後我想引用晚清名將左宗棠的一句話-十個法國將軍 ,也比不上一個李鴻章壞事。

***

【補】

有媒體從業人員提醒我,鏡周刊這篇是廣編,然後所謂的「七成」不是民意,我知道。我也找過很多的新聞:

亞泥工會提七成居民支持 反亞泥自救會批未收連署書
聯合報 記者王思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3957661

亞泥礦權展延遭撤銷 經濟部決定不上訴
中央社記者蔡芃敏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020137.aspx

鏡周刊這篇我也猜測是廣編,不過我是刻意引用這篇的,因為他很明顯就是亞泥的聲音。關於「七成」這一點其他新聞我也有看到媒體報導。

【礦權遭撤】亞泥稱「7成居民支持」上訴 環團批扭曲內容
上報 蕭惠敏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8248

礦權展延案遭撤銷 亞泥上訴部落7成支持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07290184.aspx

還有,我自己是學民調的,我不會說誰的民調是假的,誰的是真的,我只會說有沒有代表性。例如之前韓粉在街頭隨機訪問,說有很高比例的人支持韓國瑜,這也是民調,但沒有代表性。

所謂「七成支持」,是亞泥花蓮廠企業工會去做家戶訪問得到的,很有可能多數的家戶成員都有亞泥員工,所以支持度很高。同樣的,環保團體指出,如果去訪問新城山下的居民,可能沒有人會支持。

我這篇文章想表達的就是這樣而已,不要忽略有人真的要依靠亞泥生活,很無奈沒錯,但是不爭的事實。我也說,如果有更好的生活,誰不願意追求呢?

最後,大家也可以想一下,你的立場是希望新的礦業法可以禁止亞泥花蓮廠繼續營運,還是說你希望新的礦業法可以在環境評估允可的情況下讓花蓮廠繼續營運?

第二個是,在新的延展尚未許可前,亞泥究竟該不該繼續營運?其實也可以延伸,那其他產業是否也該比照辦理?

不過我想我們彼此之間有共識的地方,應該是原住民族土地權的維護,以及過往時期侵害原住民族土地的轉型正義。

我想說的是,我有看到在原住民族土地權、環境保護等議題的聲音,其實我的同溫層也多數是這種聲音。但我還看到背後有住民工作權的問題,而這是我在我自己的社交網絡中幾乎沒有看到的。

我認為這些人的工作權一樣值得重視,應該沒有違背寫這篇文章的出發點,我一開始也先從原民土地權與環境保護兩點開始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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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在FB上的說法大抵上是說還沒跟各方面都取得共識

已知其中之一是當地區原住民的問題
我們都同意應該尊重原住民的傳統生活領域,原住民應該要有自己的決定權。
我們也認為應該禁止採礦,以保護山林。
這兩個問題的衝突點在於
1.礦場如果在原住民的傳統生活領域裡,你立法禁止採礦,就是剝奪原住民的決定權
2.那如果你把決定權交給原住民來決定,那他們決定要採礦,要怎麼辦?
3.在新的延展尚未許可前,亞泥究竟該不該繼續營運?那其他產業是否也該比照辦理?
現在情況是原住民不見得都反對採礦,礦場工作機會的薪水很高,給鄉里的回饋金很多,這些「損失」要如何補償需要協調 (附帶一提台灣的原住民是國民黨的鐵票)

最終要思考的是我們希望 (在取得原住民同意為前提)
1.新的礦業法可以禁止亞泥花蓮廠繼續營運
2.新的礦業法可以在環境評估允可的情況下讓花蓮廠繼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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