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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早會到來的決斷時刻】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另外,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有云: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
  現在這種國會暴走的政局,是絕對沒有辦法持久的。不久之後,這個國家遲早會面臨一個決斷時刻:或者是由總統用緊急命令(或者其他非常手段)壓制住國會多數黨的暴走,或者是像當年的曹爽曹大將軍一樣束手待斃,讓整個國家任人宰割。
  當然,緊急命令還是要「事後」提交立法院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理論上是可以推翻緊急命令的效力。
  然而,假如,我是說假如,假如到時候真的對立法院的表決有一些限制,我也不認為國會多數黨有資格抱怨。
  畢竟,他們今天逕行通過議案、不讓持反對意見者進入議事現場的作法,已經讓他們再也沒有抱怨的資格。更何況,國會身為受憲法法庭制衡的對象,竟然都敢於起逆心,想要從程序面製造障礙,讓制衡者陷入癱瘓。那麼,倘若緊急命令對於立法委員追認的「程序面」作一些規範,這些委員有資格反對嗎?
  在正常狀態下,我絕對不會支持這種作法。我相信,也會有很多讀者不同意。
  但非常狀態很快就會到來。
  如今,憲法法庭的運作即將發生障礙,人民罷免的基本權利要被凍結,憲政秩序已經瀕臨瓦解,而且國家財政就要發生重大困難。何況,海軍建設中的水下艦隊,眼看就要被國會多數黨直接擊沉。敵軍不發一槍一彈,就解決了渡海進攻的一大障礙。
  一旦國家陷入非常狀態,就會面臨要不要動用非常手段的決斷。這是憲法層次的正當防衛。屆時,即使採用一些非常手段,也比讓國家變成北京的獵物要好得多。否則,臺灣將會遭受慘烈的大清洗,全社會上上下下,許多人或者是要去見陳澄波,或者要被送進再教育營。
  這個決斷時刻遲早會到來,不會因為我們不喜歡就不發生。To do or not to do, that is the question.
  還有,即使不作決斷也是一種決斷,是決定束手待斃的決斷。


2024.12.16 一個律師的筆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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