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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就是我收到刑事局的到案通知了,
然後信封上有錯字,
通知書上也把我年齡打錯(黑人問號),
案由是刑法305條恐嚇罪,身份是犯罪嫌疑人(還不是被告),
然後我稍早親自致電刑事局偵九隊隊長,
他擔保他自己跟原承辦偵查佐
『絕對沒有洩漏我個資給媒體』
但是在辦案程序中有告知其他內部人員我的個人資料,
偵九隊隊長跟原承辦偵查佐表示

『真的不知道為何媒體能取得個資,亦不清楚為何各家媒體全都亂報,可能是某個環節出了問題』

然後這次刑事局偵查第九隊隊長本人會親自幫我做筆錄,
他有一再強調

『一切是因辦案需要,不是要找我麻煩』

另外,
最一開始,
我主動聯繫警方是否需要提供資料的時候,
跟我說

『我們知道啦,因為你只是轉貼的,我們其實也不是要找你』

也是隊長本人。

他說是在他們『內部討論』後,
覺得需要把我從單純證人,
改列為恐嚇罪嫌疑人。


我有詢問隊長,
是否全部跟我執行同樣動作(轉發)的人都會統一列為犯罪嫌疑人,
包含所有媒體跟政治人物?

對方對此並沒有提供正面答覆。

我也把訊息告知了邱顯智委員團隊,
目前進度大約是這樣,
也非常謝謝巴哈的大家持續追蹤此事件!

公親正式的變事主了(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