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 好的, 就是我收到刑事局的到案通知了, 然後信封上有錯字, 通知書上也把我年齡打錯(黑人問號), 案由是刑法305條恐嚇罪,身份是犯罪嫌疑人(還不是被告), 然後我稍早親自致電刑事局偵九隊隊長, 他擔保他自己跟原承辦偵查佐 『絕對沒有洩漏我個資給媒體』 但是在辦案程序中有告知其他內部人員我的個人資料, 偵九隊隊長跟原承辦偵查佐表示 『真的不知道為何媒體能取得個資,亦不清楚為何各家媒體全都亂報,可能是某個環節出了問題』 然後這次刑事局偵查第九隊隊長本人會親自幫我做筆錄, 他有一再強調 『一切是因辦案需要,不是要找我麻煩』 另外, 最一開始, 我主動聯繫警方是否需要提供資料的時候, 跟我說 『我們知道啦,因為你只是轉貼的,我們其實也不是要找你』 也是隊長本人。 他說是在他們『內部討論』後, 覺得需要把我從單純證人, 改列為恐嚇罪嫌疑人。 我有詢問隊長, 是否全部跟我執行同樣動作(轉發)的人都會統一列為犯罪嫌疑人, 包含所有媒體跟政治人物? 對方對此並沒有提供正面答覆。 我也把訊息告知了邱顯智委員團隊, 目前進度大約是這樣, 也非常謝謝巴哈的大家持續追蹤此事件! 公親正式的變事主了(難過) |
Direct link: https://paste.plurk.com/show/cu1fiKPHCUNGFixFtU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