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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政變2-<創制>國會職權行使法

民進黨的藐視國會罪的記者會,柯總召說:總統還是必須公告這個法,再來進行釋憲???
這是在說,立法院產生的的任何法都有效?都必須執行? 即使立這個法的過程完全違背了立法程序? 即使這個法侵奪了個人的所有權力? 即使這個法搶奪了行政機關的行政權? 

這種立法,基本上就是一個騙局,欺騙你立法院已經立法通過了,要你自己放棄所有的權力.這騙局能成功的真正的關鍵是:你聽信了這個詐騙,你以為這種立法真的是有效的,你自己把權力和生命財產交出去,因而讓這個詐騙變成新的事實. 立法院如果承認這樣的立法是合法有效的,就等於接受了詐騙集團的騙術,自己放棄了自由,財產和權利.如果這個基本的立法程序原則都無法堅守,那還有甚麼危害國家社會的法條不會被舉手通過?

公民社會是活的,不是立法院虛假的跑程序的立法所能綑綁.公職人員,立法委員,總統是公民社會委任來執行公眾事務,不是授權你們來<統治>社會,不是授權你們來<搶奪個人的自由,權力,財產>,公職人員是經由選舉被授權來服務公民社會的,不是選舉你們來<管理>公民的.公民社會並不是經過選舉程序來<放棄>個人的自由,權力與財產,而是要選舉出來的人,來替所有公民的自由,權力,財產服務的.

這就是為什麼立法院強行三讀的<藐視國會罪>是無效的.
1,公民的自由,權力,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個人的自由,權力和財產,不會因為任何人或國家登報,公告或立法,個人就失去自由與權利,變成他人或立法委員的財產.

2,立法院沒有權力<任意>立法,不能對超出她職權範圍的事物立法. 司法,行政和監察權也不在立法院的職權範圍內,立法院沒有權力立法來搶奪這些權力.立法院所立的任何超出立法院職權範圍的事物,都是無效的.
一條只有5公尺長的線,它就只能畫出5公尺範圍的區域,即使它宣稱500或5000公尺範圍都是它的管轄範圍,但它的長度就只有5公尺,它事實上接觸不到5公尺範圍外的任何事物.

3,立法程序的意義是立法過程必須完整地依據每一程序步驟的精神,進行每個程序的真誠完整的執行,才是完成了立法程序.象徵性地,虛假地,蓋章似地把程序<讀>過一遍,<跑>過一遍.並不是實質意義地進行了立法程序,造假的過程已經明確地違反了立法程序條件.這樣的立法是無效的.

這在現實上是甚麼意思? 你可以想像,如果:
國民黨和民眾黨一樣是宣稱高尚榮耀的<國會改革>,一樣是64票對52票,名稱一樣是藐視國會罪;但法條的內容是:<台灣的全部土地,所有的人民的權力,所有的財產,都歸國民黨和民眾黨所有>, 一樣地掩蓋法條內容,一樣在表決時提出臨時動議,強行三讀,舉手表決64票高於52票,通過, 

那麼,就因為他們多了幾票,強行闖關,舉了手,整個台灣人就要乖乖地交出所有的自由,財產和權力? 乖乖地變成了國民黨和民眾黨的奴隸? 

這就是跨越立法界線+違背正當程序的荒謬結果.這樣產出的法條是無效的法條,立法委員應該堅定立場,宣告整個立法無效.依據這個<侵奪個人自由,權力和財產>,<違背立法程序>而提出行政救濟方案,而不是認定法條有效,違法的法條本身就無效?卻要求總統公告讓違法的法條生效?然後再提出釋憲? 

事實上,現在這個藐視國會罪的真實意義確實就是:<台灣所有的土地,財產,人民都歸國民黨+民眾黨所有,國民黨+民眾黨獨裁專政>.它法條表面上的幾十條只是障眼法,用來隱藏真正的目的,避開社會的眼光,但是它透過執行<任意的傳喚,關押和罰款>就達到了奪取所有人的自由,權力和財產的目的.

如果在5000公尺外的人,竟相信5公尺那條線的人,擁有你5000公尺範圍的管轄權,那就是你受騙了,你自己把權力交給了詐騙集團.而使它真的擁有了原來屬於你的5000公尺範圍的權力.
這就是民主政體透過立法手段,奪權政變成為獨裁專制體制的手段.納粹就是這樣奪權成功的.

顯然,台灣這個立法院已經失去服務國家社會的功用,我們除了不須遵循這個違法的立法之外,我們迫切需要<創制>國會職權行使法,明確的訂定立法委員的資格和職權行使準則,來約束立法院內工作的成員和運作.這應該是除了所有行政救濟方法外,最急切,可能也會是最有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