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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 (市) 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