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身為法律人,想在此debug一下上面那篇談智財的文
https://www.plurk.com/p/lnzi20

以台灣法而言,這位的說法有諸多錯誤喔,因為他只限朋友回應而且“不討論不戰不科普”,卻有很多創作者當科普在轉貼,
只好回在這裡,希望不要誤導更多人><

1 ”買斷OO年中「只有OO年」這段絕對是騙你的”...智財權買斷是買一輩子(過世後還繼續買斷50年)的啊啊啊啊各位“
—>debug—>
“買斷”的法律用語是“專屬授權”,專屬授權給出版社,就是說只有出版社能實施著作財產權,排除其他人、包括作者自己。
而五十年的規定是說著作財產權在著作人死後五十年內繼續存在(而一般財產權是隨著權利人死亡就消滅),
跟買斷幾年是兩回事。

如果作者“永久專屬授權”給出版社,那當然死後五十年權利還是出版社的;
如果簽“專屬授權兩年”,兩年後權利就會回到作者手上,直到自己死掉五十年後別人都不能拿來實施。
(參考著作權法30條以下)

2 "一旦簽了約就開始了創作者與出版社的「僱傭關係」,而這層關係上到你簽約寫/畫的主要作品下到你出個同人誌網路上畫個同人圖——全都受到出版社管轄,版權也全歸出版社所有"
—>debug—>
就算在僱傭關係下創作,也可以事先簽約約定著作權屬於作者,
我所知道的老牌出版社就備有著作財產權屬於作者及屬於出版社兩種合約,
而專屬授權的時間、範圍也可以用合約界定。
總之,具體的權利歸屬要在議約過程中和出版社仔細討論,
出版社一開始提供的只是合約模板,作為議約基礎,每一條都是可以商議修改的,
如果不給改又給不出滿意的解釋再走人也不遲。
說得像凡簽約必萬劫不復,也太危言聳聽了xDD

出版社想“買斷”作品(取得專屬授權)有其理由,
因為如果非專屬授權,作者可以無數次再把作品賣給別的出版社出、或是自己出書,
出版社想防範這種事也蠻合理的。

個人想法是,在大部分出版社都要求專屬授權的狀況下,如果決定跟出版社合作,
作者可以從兩方面保護自己:
(1) 爭取加入“幾年內要出版,如果不出書的話合約就失效“的條款,
應該就可以避免貓橘那種被拖著不出,又無法拿回作品慘劇惹
(買外國圖書版權的合約中,通常也會規定幾年內要出版)
(2)專屬授權的範圍,
不要一次簽一系列,而是一本一約之類的。

敝人還沒有智財方面實務經驗,個人想法是用一般法律原則推論的,
不過前面的debug真的是bug,忍不住跳出來說一下。

關於作者合約期待前輩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