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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来人力部没再找我约谈解约事宜。
听说其他部门的许多员工已经同意了公司的补偿方案,并在解约协议上签字确认了。
说到补偿方案,公司是按员工在本企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补偿的,也就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来执行的。
然而据我所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看来公司是死活也不会承认自己违反《劳动合同法》了,也许这就是人力部不承认”裁员“一说,而死咬“协商”说法不放的原因。
另外,公司在补偿方案中,给被裁掉的员工的去年的年终奖金,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要比留下的少得多,这就不公平了。可是许多人已身心俱疲,还是接受了。
令我意外的的是,据说我的部门经理也要辞职不干了,对此我只能持谨慎观望态度,看下一步状况会向何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