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 【2022 兩公約第三次審查場邊側記】DAY 1 2022 年 5 月 9 日,歷經 COVID 新型冠狀肺炎的侵襲與重重關卡,第三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終於在今日正式召開,這也是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第一次參與的人權公約國際審查。本次審查前夕,上次審查委員會建議台灣政府制訂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亦甫正式公布,雖未能於本次審查會檢視其落實情況,但正如陳菊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所言:「人權是不斷的追求、不斷的努力,我們需要再努力。」 蘇貞昌行政院長在開幕上指出:「現在的執政黨政府,就是在戒嚴當、一個不可組黨的環境當中成立之政黨,所組成的政府。所以我們知道被迫害的滋味,對於人權特別重視,以及其他各方面人權措施的重視。」然而從政府的回應報告中觀察,這一切卻有如海市蜃樓一般,這一秒看的到,下一秒就不知道去哪了。 首日審查大會,國內的各方 NGO 代表,均對自己所重視的議題,提出民間團體的見地,以及直指政府在實務或法制內涵上諸多缺失,包含土地正義、原住民族集體權、宗教自由、性別教育、家庭權,以及深受委員們關注之國家人權機構與死刑議題等。公政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主席 Nowak 亦提醒,這次已是台灣第三次兩公約審查會,希望能夠對於先前兩次所提到的諸多問題達成結論,落實兩公約的保障;但至少從廢除死刑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能來說,仍然問題重重。 #NHRC獨立性不足與職能不明遭國際專家關注 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 (NHRC) 上,經社文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主席 Riedel 對於 NHRC 與監察院的關係提出問題,並對於在如此結構下,是否造成 NHRC 獨立性受到侵蝕、監察委員與國家人權委員之間職權行使範圍大小差異,而導致政府機關不重視 NHRC 的可能性表示關切。台灣人權促進會同時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決議在現行的辦事規則中,有提及應經監察院院會通過之條文內容表示相同憂慮,擔心 NHRC 無法有足夠空間獨立行使職權,恐有違巴黎原則之虞。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對此也建議國際審查委員,在檢視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議題上,似可考慮納入 GANHRI (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 SCA 認證標準,來審視其是否符合巴黎原則。 #死刑存廢不應推諉民意應即刻停止執行 在死刑議題上,NHRC 以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均表示,死刑的執行流程仍有許多應改善的地方。國家人權委員高涌誠委員表示,距離前次審查至今已有五年,至今政府仍然認為赦免是種恩准而非一種基本權利,導致死刑案件的執行,在根本上並未符合於上次的結論性意見,也因此,要求政府正視公政公約第二條限制政府對於赦免有無限制的自主權限,並應展開適當的修法行動。 相對於赦免問題,國際專家對於死刑的執行狀況也相當關切,並嚴肅指正 NHRC 在死刑議題上不應該與行政或立法機關一樣秉持民意未達成共識的立場,認為因死刑廢除難以受到社會接受,就放棄自身在人權事務的堅持與政治決心。國際審查委員 Lorenzen 表示,儘管短時間內無法達成廢除死刑之社會共識,但即刻採取停止執行死刑,直至政府凝聚足夠社會共識,或願意展現政治決心為止,或許是個可行的方案。 #台灣於聯合國的政治困境非公約內國法化停滯的藉口 國際審查委員會於下午的會議中,接著關注我國在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發展。Nowak 表明,於前次結論性意見第 11 點當中明確提及希望政府盡速簽署《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踪國際公約》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警政署與法務部代表在說明現行的兩種不同公約國內法化做法後,卻不斷強調我國無法加入聯合國機制的障礙。委員 Riedel 對此表示不解,並強調既然兩公約得以完成內國法,那麼其他公約應該不會形成障礙。Schabas 委員提出羅馬規約,作為另外的路徑選擇。 #新任委員籲NHRC針對原住民族議題啟動國家詢查 緊接著國際審查委員 Rukka,針對原住民族在與其相關政策法規制訂上,是否有確保擁有固定的政治決策參與管道提出詢問。原住民族委員會選擇從人事組成試圖闡釋相關政治決策,都經過適當的政治參與與諮商途徑,確保無論是原住民族的個人權利、又或是群體權利均受到適當的照顧;但面對委員追問政府與原住民族之溝通落差,政府回應則顯得閃爍其詞。在稍晚的 NGO 回應當中,民間團體亦嚴正指責行政機關扭曲事實,根據原住民族團體的實務經驗,諮商程序僅僅只是行政命令,在諮商過程中也沒有針對「原住民族」進行諮商,而是對於受影響區域的人民進行普遍諮詢,徹底違反妥適事前與諮商同意程序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FPIC) 的要求,更遑論相關過程完全無法體現原住民族之民族自決權利。另外,原民會雖然舉有 16 個族群代表,但相關代表完全沒有經過適當的推選或選舉程序,單純因為行政機關中有代表來證立原住民族的平等政治參與,實有疑問。 對此,Rukka 強調在族群議題上,溝通是必要且必須的過程,且提醒在相關機制的設立過程中, NHRC 應該與各原住民族族群、原民會與各部會,針對不同議題開闢適當的溝通平台,確保施政過程中原住民族的權利不會遭到忽視或犧牲。亦建議 NHRC 參考其他國家做法,就原住民議題啟動國家詢查,以翻轉長久以來的系統性歧視。 #專家提醒公約之優先適用與應同等重視兩公約 延續前次審查會議討論,本次討論重點亦延伸到理論層次的法律位階與實務的司法判決當中。首先對於法律位階上,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於國內法與兩公約產生衝突時如何適用進行提問,同時 Riedel 提醒,縱使各國均產生同樣的適用障礙與學說衝突,人權公約優先適用仍相當重要,不該因憲法法庭的轉換或大法庭的成立,而使落實兩公約受到阻撓。 國際審查專家 Lorenzen 與 Riedel 同樣關注經社文公約與公政公約,為何在台灣司法實務中似乎有著不同待遇的問題。國際專家提醒,為使兩公約在司法實務上獲得同等重視,應加強法官對於兩公約的平等認識,注意經社文公約的內涵並強化經社文公約在法律爭執當中的適用可能性,注意經社文公約與公政公約在權利保障上的不可分割性。對此,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近一步補充道,法學相關專業領域,無論是大學教育內容又或是司法官學院的在職進修,相關教育內容當中都缺乏足夠足量的國際人權教育內容,應存在著相當大的進步空間,才有可能在司法實務領域當中落實兩公約的精神。 第一天的國際審查最後在 NGO 的發言討論中走入尾聲,在結束前,今日會議主席更提出隔日議程的討論,期待 NGO 能針對前場政府之回應內容,及時提出相應的民間觀察以進行建設性對話,這將助益於國際審查委員會,撰寫在增進台灣人權保障有實質效用的結論性意見。 今日審查會議現場,亦有遭迫遷的民眾與自救會到場發言與進行行動展示,然而內政部卻恣意解釋公約,僅以片面觀點詮釋行政程序已完備諮商與參與程序,而完全忽略當事人的痛苦經驗,至今仍不願承認台灣存在迫遷事實。另外,立法院完全沒有派員出席 NHRC、立法院與 NGO 的討論會議,對於人權相關法規之修訂,在實務上所遭遇的阻礙、困境與建議方向,國際審查委員會不得而知。 撰文|舒柏翃 編輯|江孟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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