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投書】跨性別免術換證是失速列車?還是遲來的正義? 作者 王浩翔 近期隨著「免術換證」相關議題的發燒,有自稱泛性戀的反對者,試圖透過具同志身分的位置,聲稱免術換證彷彿失速列車般「衝太快」,認為性別運動「還有很多事需要推動」,不應一下跳到「免術換證」議題。 儘管該文受訪者以性別運動者身分自居,但通篇發言卻充滿對跨性別者的偏見與性別歧視。不僅其發言內容啟人疑竇,且作為一名曾參與性別運動的同志而言,對於「性別」的認識似乎不免過於淺薄,甚至沒有好好瞭解背後的多元意涵。再者,該文不時藉由「免術」一詞,汙名化跨性別女性,並散播社會對她們的恐懼,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汙名化了「免術換證」一詞。 實際上,「免術換證」探討的乃是「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而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討論又包括兩大面向,其一是將過去一直無法源依據的「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予以法制化,並訂定出符合國際人權的規範;其二則是將原本規定中侵害個人權益甚為嚴重的「強制手術」要件取消,以保障跨性別者的權益。 1970年代迄今長期遭漠視的跨性別權益 性別變更認定要件取消「強制手術」的規定絕非突然出現,而是一項被社會忽略、漠視長達數十年之久的性別權益爭取。1975年9月11日,聯合報以「第三性的祈望」為題,報導了一名跨性別男性(指派性別為女性、認同性別為男性)想以男性身分生活的期待。他曾想過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但手術的風險與經濟負擔太過沉重,令他深感困窘;再加上當時的法律制度也沒有任何變更性別的規範,致使這名跨性別者的生活長期「卡關」,從而影響了他的就學、就業、情感與往後的人生。 同樣的案例,相信在過去應該為數不少,然而由於整個社會與制度的無視,往往令跨性別者的權益淹沒於歷史的洪流之中,無人聞問。 遲至2008年,我國內政部才以一紙行政命令規定「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的認定要件,並將侵害個人身體權益甚鉅的強迫醫療行為(必須摘除性器官)視作必要條件。易言之,儘管於1970年代,我國的跨性別者即有性別變更登記、換身分證等需求,但官方卻遲至近40年後,才提出性別變更認定要件的相關規定。 性別變更登記取消「強制手術」要件:一場遲來的正義 由於上述規定並無法源依據,且對於申請性別變更當事人權益(如身體健康完整、人格權與人性尊嚴)侵害甚鉅,因此,隨著我國推動聯合國兩公約與CEDAW公約國內法化,以及國內相關性別團體與組織的倡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於2013~2015年間有了第一波的討論。只是隨後似乎就被「集體性的遺忘」,好一段時間不再被世人提及。 直至2021年9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全台首例「跨性別進行性別變更登記應取消強制手術」的判決,使此一議題再度浮上檯面,成為發燒話題。不明就理的人以為這僅是近幾年才冒出來的討論,然而透過上述相關歷史脈絡可以得知: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的推動與立法,早已延宕多年,甚至長達數十年間,社會對於跨性別權益都是漠視的。 目前「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規定既非法律,同時也對於跨性別權益造成極為嚴重的侵害,因此推動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並取消其中「強制手術」的規範,絕非一輛「失速列車」,而是一場遲來的正義。 (作者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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