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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或神話)裡有比文學獎和散文虛實更重要的事--回應黃錦樹

《南洋文艺》·林韦地·2016/4/5

讀了黃錦樹2016年3月29日發表在《南洋文藝》的《文學獎與毒藥》一文,回應我日前發表在中國報《回望神話》和我在臉書對神話事件的看法。

首先我要感謝黃錦樹的回應,雖然我對他的觀點不甚認同,而且幾個月前他叫我不要寫"酸文",現在他又愛在文章裡酸我幾句。而一如他上一次對我的回應,黃錦樹總是顧左右而言他,只是執著於說自己想要說的。

為什麼到今日還要談論神話事件?因為這事情沒有結束,我們(如我和黃錦樹之間)對這事情都還沒有一個共識。我們當然可以選擇一團和氣打哈哈,但我還是相信對有爭議的事件就事論事論辯說理有其意義,不然一團和氣的結果往往就是力強者勝,位於制度文化資本高處掌握話語權的人說了算,而位於這樣位置的人往往不會有,自己可能是錯的,可能會傷害到他人的自覺。

加上對個人隱私的尊重,和對疾病之可能的了解,認知,和同理心,這是我看神話事件的意義,遠大於文學獎和文學權力的競逐,那是黃錦樹(或鍾怡雯)在意的事,對他人來說未必是如此。

我並沒有否定散文對真實性的要求,我也沒有否定鍾怡雯對文學獎散文組亂象的批評,問題是她亂舉例。當年的鍾怡雯和今日之黃錦樹談的一切都建立楊邦尼的《毒藥》是山寨散文/虛構的前題,(有趣的是這篇文還和他們二人的作品一起收在《與島漂流:馬華當代散文選》裡),問題是鍾怡雯指控他人說謊的根據是來自她本人對愛滋病的錯誤認知,而她文中的"大馬詩人、媒體主任、同志作家"至今都還不知道是誰,所以這是一個沒有人背書/共同承擔責任的求證,幾年過去,今日之黃錦樹還對鍾怡雯對《毒藥》一文之認知和整件事的說法照單全收,甚為理盲。要知道《毒藥》一文是不是山寨,唯一可能就是抽作者的血,而這是道德倫理上不允許公開討論的,除非黃錦樹天生神力,可以從看一個人的散文就可以知道一個人的HIV抗體是陽性還是陰性。

黃錦樹一方面又認同我"散文真實性的要求只能來自作者的自律",一方面又對我說的"對他者作品真實性的要求和探知,如文學獎主辦單位向作者求證他的隱私,其實極易產生現實和法律上的紛爭"視而不見。神話事件的問題不在"没有挂“本店的猪肉皆非来自瘟猪”,就可以用瘟猪当食材吗",問題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你可以公開指責超商店員想在你飲料裡下毒/郵差想殺你/濃湯裡有痰嗎?沒有證據亂舉例又只一味重伸自己是在批判一種現象,根本就是混淆視聽,本末倒置。

所以《文學獎與毒藥》整篇文讀下來,唯一尚可論的點是我之前已經提過的,"散文視為一真實的文體,作者在散文內書寫自己的隱私,是否可視為"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簡言之,散文內文本上的自曝,是否等於現實裡的自曝?黃錦樹的答案似乎是肯定,而我個人,和他所引用的楊邦尼的說法是趨於保留。如果是前者,那鍾怡雯公開否定他人的自曝指控他人說謊當然要舉證,如果是後者,那文學獎主辦單位沒有要求作者在現實裡再次自曝的權力,任一情況,道德上鍾怡雯都是有問題的。

事實上,事情發生當時,台灣已有很多好文回應,如羅毓嘉的《文學不該「社會盲」》,盛浩偉的《為何無知可以理直氣壯?》,我不知道黃錦樹有沒有讀過。我個人以為,如果楊邦尼不是馬來西亞人,而是台灣人的話,鍾怡雯和聯副當時根本不可能如此輕易敷衍過去。而相對爛泥事件黃錦樹和張錦忠很快就寫文章評論,馬華文壇(含在台在馬)對神話事件的全面沉默(除廖宏強一篇外),也是客觀事實。沉默的原因除了黃錦樹很敏感不承認不回應不知如何面對的"話語權不對等"外,不幸的是,恐怕其實也反映馬來西亞華人社會對於"隱私"此一觀念之欠缺,和對愛滋病此一疾病之恐懼和陌生,視之為禁忌,所以不知如何評論,不知如何處理,大家都無知,此事件實為在台馬華也好,在馬馬華也好之一歷史共業也。

我在文章裡提到台灣的個資法,前提是"若將法律視為道德參照",所以我要提醒的是現實社會有其道德和倫理規範,文學場域的自主,是在於我們期望文學會對現實產生正面的影響,不是胡亂影射胡亂批評在現實裡闖禍了造成傷害了才躲回文學論辯裡的場域裡死不認錯。

與黃錦樹和所有把文字當一回事的大家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