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 何聰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何聰樂是成年人,雖沒有柔道教練證,仍自104年起擔任臺中市豐原體育館地下1樓臺中市柔道館(下稱本案道館)的柔道教練,在該館無償教學,學員亦不用支付學費。 二、何聰樂明知本案道館學員黃○○(103年生)是未滿12歲的兒童,且剛於110年4月8日開始到該館學習柔道,基本動作、護身倒法還在學習當中。何聰樂於110年4月21日在本案道館,安排黃○○與已學習柔道5年多的兒童學員廖○○進行柔道對摔,並指示進行柔道對摔過程中,要黃○○被以柔道招式雙吊袖摔100下,經過何聰樂減少次數為50下,黃○○仍說不要,何聰樂於是施以柔道招式袈裟壓制招式將黃○○壓制在地,以腹部力量對黃○○胸腔及腹腔施加壓力,直到黃○○同意45下雙吊袖,何聰樂才放開黃○○。廖○○即依何聰樂指示對黃○○做雙吊袖45下,過程中造成黃○○後腦著地,黃○○有哭喊:「我的腳、我的腳」、「我的頭、我的頭」。做到剩10幾下時,黃○○就臥地拒絕繼續,何聰樂說再不起來,每3秒就加做1下雙吊袖,黃○○於是改為癱軟坐姿,嘴部張大、表情痛苦,然後慢慢起身,並對何聰樂罵:「教練是大笨蛋」。廖○○繼續對黃○○做雙吊袖1、2下後,黃○○再次臥地拒絕繼續。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67137-44ccf-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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