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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6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一)具有第5 條第1 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5 條第1 款所列科、系、組、
所專任助理教授5 年、副教授3 年或教授2 年,講授民法、刑法、民
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
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3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具有第5 條第1 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
軍法官6 年以上者。
(三)第5 條第1 款之資格係指:「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
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
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