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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還非常危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依照貪污治罪條例是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審理如果有罪,須至少有兩次減刑,才有宣告緩刑機會。
但高虹安基於政治前途考量,不可能於偵查中自白,沒辦法爭取貪污治罪條例中偵查自白的減刑,所以法院如果審理有罪,高虹安能爭取適用的相關減刑,只剩獲得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的減刑。即便如此,因司法實務上若被告未自白,不會給予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減刑。換言之,高虹安也只有一次減刑,無法宣告緩刑。
再者,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有期徒刑要褫奪公權,高虹安將失去新竹市長寶座。
所以高虹安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名,勢必只有爭取無罪一條路,所以選舉雖然剛結束,但高虹安的戰爭才剛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