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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zza7830整理的伴侶盟律師許秀雯記者會逐字搞

00:47 我們陪同宇萱去做性別變更登記,而中正戶政拒絕了我們,我們過幾天會正式回覆公文,原因就是,我們內政部在97年的一紙命令,這一紙行政命令完全沒有法律授權,違法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在沒有法律授權的前提,內政部自行決定,一個跨性別者要變更法律性別,需有兩張精神科醫生鑑定證明並動手術,譬如男跨女就必須拿掉陰莖和睪丸……,必定會影響生育能力。
在刑法上,如果會影響生育能力的這種手術,如果不是經過當事人同意,這是構成重傷害的。

01:35 所以今天,不是所有的跨性別者都想要動手術,想要動手術的跨性別者,我們支持並促使國家應該要用健保資源支持他們。
但是不想要動手術的跨性別者,國家要求他們,強迫他們一定要動手術,才能拿到一張符合自己身分認同的身分證,這完全違背整個國際人權的趨勢。

pizza7830
>> 訴願:即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
也就是說,持有美台雙重國籍的吳宇萱,是針對戶政事務所的行政不當措施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而原因,我看解釋是台灣目前的跨性別者手術並無詳細規定;但這也不代表,可以免術換證
(這部分我講錯請告訴我)

02:00 來台的國際人權專家也一再勸告我國政府,應該取消強制手術的條件,但是政府一直原地踏步。
因為這樣,我們覺得不該再等待了。 我們希望今天開啟這個聲請,會進行訴願和行政訴訟,希望能還給跨性別者,一個自主決定性別認同和身分表達的權利。

pizza7830
>>刻意偷渡進步概念,讓現今台灣並無細節配套的狀況下 (廢話誰寫法條時,會想到原來有人認為 自己說自己是什麼性別,就是什麼性別),要求無手術換證。

02:30 全世界約有30個國家,同意跨性別者不需手術,即能變更性別。宇萱一出生就取得雙重國籍,這不是他能選的,因為他就是在美國出生,所以同時有台灣和美國的國籍,而美國並不要求跨性別者一定要動手術,所以宇萱的護照性別,已經是女性了,可是他身分證的性別卻還是男性。若說他在台灣是男性,美國是女性,這顯然不合理。
因此,我們也希望政府,能正視法律人格的同一性,給當事人一個他覺得舒適的身分認同。

pizza7830
>>全世界約有190個國家僅有30個國家採用,也就是說,僅有約1/6的國家採用「無手術換證」,台灣人民需要此價值嗎?
那此一個案若成立,是不是代表將可能會成為未來的判決參考?
此個案判決是否違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即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pizza7830的疑惑
我看完律師這篇有幾個問題,如果有人知道還請協助我理解:
1.吳宇萱是美台雙重國籍,雙重國籍的性別歸屬,台灣現在是否有法條得以引用解釋?
2.律師提到行政命令沒有法律授權。如果現行法令不足以處理當今個案的話,在此案確實有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為何不需聲請法官釋憲,反而判定吳宇萱勝訴,並可直接換證?
誰規定的?那我是否可以以司法判決有問題,採取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