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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獎與毒藥

黃錦樹《 南洋文藝》2016-03-29 15:01

幾天前,臺灣《聯合報》副刊主編宇文正在她的面子書上貼了篇文章〈專題的兩難〉(原刊於《文訊》2016年3月號),文中提到她多年前曾策劃一個專題談文學獎,鍾怡雯應邀寫了〈神話不再〉;馬新“假文青”林韋地看到那段文字,“非常火大”,立馬在他的面子書做了回應。義憤填膺的指責我們留臺人沒有像木焱先生那般“討鍾援楊”,且將此事件比擬於陳強華事件(奇怪,鍾怡雯又沒抄襲),又說了些國籍、霸淩之類的胡話。

我原想在他面子書留言,勸他喝杯涼茶消消火氣(魚腥草根據說效果不錯),稍稍解釋一下我的立場和看法;一轉念,還是決定用私訊和他溝通,以免一堆亂七八糟的閑人也來留言,變成一場混仗,讓人笑話。無奈此君犟甚,看來即使牽到北京也還是哞哞聲。只好也拉錦忠下水,幫忙曉以大義。談到後來,實在談不下去,我就說,如果真的認為那麽嚴重(侵犯隱私權列),建議他請楊(邦尼)去對鍾(怡雯)和聯副提告吧,一了百了。次日,韋地說他把那“面子書火大文”刪掉了,但竟升級成豪華版的〈回望神話〉,刊於《中國報》;立場不變,基本論點不變,只是語調較和緩(沒再用“霸淩”、“話語權不對等”之類的修辭)。

我這篇文章無甚新意,只是公開表明立場和看法,希望這事別在胡扯下去——文學獎(征文)是一場賽局似的封閉交易,有它的陣地、公開的遊戲規則、潛在的遊戲規則,參與者也有潛在的風險。身為局外人的“我們留臺人”只能在場外就事論事,沒必要做“抗x援y”之類貽笑大方的事。

關於〈神話不再〉事件,以辭條方式簡述如下:

2012年10月7日,鍾怡雯發表了〈神話不再〉,提到某年的文學獎決審有兩篇作品有虛構之嫌,主辦單位乾脆打電話去問作者。那位坦承虛構的落選了,而那位說“是”的則獨得大獎。〈神話不再〉的語調是,某君以說謊而得獎。一周後的10月14日,楊邦尼在聯副發表了篇長文(〈鍾怡雯的“神話不再”〉),對號入座,回應鍾怡雯,滔滔自辯。

林韋地〈回望神話〉的論點多來自楊邦尼文,譬如關於隱私權,楊認為(臺灣)《聯合報》編輯不該打電話問作者寫的是不是真的;而鍾指責他說謊,“事涉‘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回望神話〉則更進一步用臺灣個資法來指責鍾及《聯合報》編輯侵犯楊之隱私權;一樣批評鍾對愛滋病的了解太膚淺,犯了大錯,應該要公開道歉云云。

而我們今天談這問題,最根本的其實是,這問題對我們有什麽意義?

我的看法很簡單,這事件的關鍵是文學獎,其他的,都扯遠了。

身為文學獎評審,即便現場判斷錯誤,之後又把相關過程披露,就要負刑責,或公開道歉嗎?參賽者如果犯錯,也會有法律責任嗎?

文學獎(尤其是散文獎),到底是一種怎樣的社會制度?

〈神話不再〉事件的背景是,近年(我沒去考察自哪年始)臺灣的散文獎裏,常有職業寫手利用文學獎參賽需對評審匿名的便利,用仿造抒情散文的口吻寫動人的身世、坎坷的經歷,甚至堪憐的隱私以打動評審;評審因無法參照檢驗,極易受騙。有的職業得獎者就用這套技藝(註1),每年從北到南收割。少數非常敏感的評審,則可能憑直覺“聞”到虛構的氣味,或特定獎咖的“獎咖味”。

〈神話不再〉陳述的就是這樣的狀況,那是散文獎瀕臨破產的寫照(相關討論又見我的〈文心雕零?〉《中國時報‧人間副刊》2013/5/20)。

白話散文被視為一個獨立的現代文學種類,本來就是件怪事,文學獎(及各種散文選)之把散文限縮在以情感的本真性為其價值的抒情散文,又是另一件沒被嚴肅討論過的怪事。我的觀察是,自五四以來,它自然的承繼了傳統抒情詩的內規——不得造假——猶如廚師之不得用地溝油、羊肉串的材料不得是老鼠肉、拌水泥的沙不得是海沙、礦泉水不得是自來水,那是行業的潛在規則。我所謂的散文的自律,本來就是個道德問題。如果不是文學獎匿名的封閉場合而是一般投稿,胡扯瞎編一旦被評論者揭發,那作者很可能就會被讀者唾棄。這些“潛在規則”讀散文和寫散文的人都了然的,妻未亡不得〈遣悲懷〉,猶如父在不得“靠北”(哭父)。

就連賭博都有既定的規矩,不是嗎?

但楊邦尼〈鍾怡雯的“神話不再”〉竟言:

“如果散文造假呢?文學的本質不都是‘虛構’的嗎?文學獎的細則上有規定凡散文寫到疾病,家人過世,就得附上就醫記錄、死亡證明書嗎?散文創作獎如果是要求‘真實/寫實’才能入選或得獎,主辦單位要‘嚴加說明’,如果散文寫到愛滋,而剛好書寫者的愛滋身分獲主辦方‘核實’符合散文真實/寫實條件之一,但主辦單位沒有權利把作者是否是愛滋告知他人。”

則近乎是睜眼說瞎話了。這段瞎話恰好為散文獎的破產提供了充分的理據。

沒有掛“本店的豬肉皆非來自瘟豬”,就可以用瘟豬當食材嗎?

散文和小說原就充斥著隱私——傷痛、傷害、不堪的欲望、幻想。不可告人的事,恰是文學、電影常見的主題。

如果是不欲公開的隱私,“為何寫出來?”(〈神話不再〉的這一質問精準犀利),而且還拿去參加散文獎(註意:小說獎就不會有這問題)?寫與不寫,公開不公開,以什麽方式公開,都是倫理決斷,雖然“是不是愛滋病患,選擇說或不說是感染者的權益。”但為什麽是散文獎?放在散文類,就已是主動公開,不是隱私了(難道作者要拗說讀者都應把散文當小說讀——他們都是些笨蛋?),如果臨時反悔,不想公開,接到〈神話不再〉提到的那個確認的電話時可以回答:對不起,事涉個人隱私,無可奉告,愛怎麽判斷,隨便你們。換言之,在是/否之外,其實還有一個選項,當事人還可以掌握最後的決斷權。當然,這一決斷的潛在假設是:“我楊某才不在乎你們那個什麽屁文學獎!”而在那狀況下選擇是或否,就是選擇了文學獎這毒藥。

如果是小說獎,就是期待讀者把它當虛構敘事讀,也就是不希望讀者太當真。即便有所本,甚至百分百如實寫真,好事者問起時,也可以簡單的回答:這是小說啊,何必太當真?那是文類提供的消極保護。而散文,即便是嬉笑怒罵時,也是認真的。當然,它認真的悲傷,也認真的凝視傷害,文學獎對它來說,也許太高調了。也許因為太認真才會是散文。

我所謂的自律,首先是對自己負責。那是社會信任的一部分,而社會信任(註2)。是我們社會生活的根基之一。這方面出問題,這社會就病了。

在這一點上,可視為自傳之延伸的抒情散文,其實是諸文類中最為脆弱者。

最後,似乎很少人討論的,在文學獎的場域裏,其實是法律豁免的,它是個法外之地。沒有因那些得獎文章被控誹謗,或被政府“對付”(註3)。那些寫冒牌散文的,有哪個被控詐欺?更嚴重的是抄襲。局部抄,或全抄,被發現了,頂多不過是被追回獎金,撤消名次,向主辦單位書面道個歉,有誰被告過?可憐的評審沒看出來那是抄的,難道也要負刑責,或向社會大眾道歉?

原因在於,在我們的當代,文學場域是相對自主的,它由其內在規則自律的運作,不受宗教、政治,甚至法律的幹擾。

這個故事的教訓是,如果你有隱私忍不住想寫出來,可以選擇不要發表;要不,就用“真事隱”的手法(小說或詩),不要寫成散文,更別去參加散文獎,以免不慎吃到毒藥。

5/3/2016

註:

1.小說組一樣有,但它涉及的倫理問題沒散文嚴重,那當然也很值得討論。

2.在己,最最根本的,是對他人沒惡意。反過來,也假定遇到的陌生人都是對你沒惡意的,譬如,超商店員不會無端端在你買的飲料裏下毒;郵差是來送信不是來暗殺你的;濃湯裏沒有痰。

3.大馬的文學獎倒常有復審委員私下提及,某篇作品非常好,但涉及敏感話題而被忍痛剔除。那是大馬本身的政治環境對文學獎的潛在幹擾,主要還是發表的媒體本身怕承擔政治風險。但有時也是評審為了保護文學幼苗,以免得了個文學獎,反受政治迫害。臺灣則幾乎百無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