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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十項
1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

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承租人;承租人出賣其建築物,基地所有權人

3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4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出賣,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無基地應有或不足

5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出賣,基地所有權人無專有部分

6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承租人有先買權

7耕地出賣或出典承租人有先買權,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15日答覆

8出典人將典物出賣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權,通知10日內

9重劃區耕地出售:1承租人2共有土地縣耕之他共有人3比連耕地支線耕所有權人

10古蹟及其定著物,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