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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偶然情況下 看到這則文章(以下簡稱本文章) 深讀後 頗有感觸 我無意加入本案之戰局 但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所以試著振筆疾書分析本案 惟倘有冒犯 敬請海涵見諒.
	看了你的文章之後 能理解到你對於這位”跟蹤你的人” 有滿滿的不安全感 且考慮許久後才決定將你的經歷還有對方的照片放上來感覺得出來 你本於善意 並希望讓居住在發生地周圍的人 能有所警惕 避免其他人再發生一次跟你一樣的遭遇 但可能程序上 需要稍微調整 這樣 除了能達到目的外 亦能避免陷入其它不可預期的漩渦中.
	
本文章在網路上這類公共空間 公布跟蹤你的人照片 等同於讓跟蹤你的人 在未經司法審判前 先讓社會大眾公審 無形當中除等同毀損跟蹤你的人名譽外 亦涉侵害到其它基本權 爰所為可能涉刑法第310條或其他條文.
再者 依最高法院91台上4721判決表示「任何人不得被強迫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罪 亦無自證清白之義務」(即不自證罪己原則) 因本文章已上傳於網路上這類公共空間週知 等同於跟蹤你的人 將被迫公審 惟依前揭判決 跟蹤你的人並無自證清白之義務 惟其傷害已造成.
綜上所述 為符正當法律程序 建議應將本案照片刪除 並將相關資料送警察或司法單位辦理為宜.
另網路上某位網友表示「這邊是A法律所 我就看他要告什麼」等言論 筆者對此深表不以為然 因此番言論 除無端牽扯A法律研究所外 亦有仗勢欺人之嫌 雖該等行為 為社會普遍現象 但此風不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