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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進一步補充美加代孕制度,以及對照臺灣的法治與健保體系會產生的問題:

  人工生殖法修正一旦導向代孕,無論是利他性代孕或是商業代孕,代理孕母都將立於契約弱勢之一方,欠缺有效保障。所有發生之醫療成本、保險成本,都將成為外部成本,僅為了私利而讓國家填補漏洞。 

  以加拿大的代孕契約範本為例,從人工受孕過程開始,孕母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除了必須居住於指定的旅館條件,包含用餐還不能太優渥。孕母必須自行認知風險,並且自備保險。在胚胎移轉的期間,孕母不能有任何性行為。孕母必須擔保自己在懷孕期間是有孕期保險的,如果沒有,還必須同意要與準父母合作延長新的保險契約。
  
  孕母沒有任何的醫療隱私,所有的醫療、基因以及心理狀況的評估都必須向「準父母」揭露。孕母也必須同意在胚胎移植期間所有的醫療指示,這些醫療指示未必是以孕母的身體健康為出發點。任何不受保險負擔的醫療成本必須要在孩子出生後或流產後六個星期內,並且擔保情事真實,「準父母」才會為此付費。 
  
  而以美國的全國公共廣播電台提供的代孕契約範本來看,允許商業代孕,但實際上墊底的契約是以國家提供的最低限度保險契約(歐巴馬健保)來保障孕母,這代表的是更高的保費但有更糟的給付項目。契約中提供的死亡賠償金金額高低不一,從30萬美金到50萬美金都有,但然而卻沒有說明如何請領,以及請領將會有什麼樣的限制。
  
  而且商業代孕同樣期待孕母以提供自己擁有的保險為優先。範本中,保險負擔「準父母」至多給付到孕期結束後的8週。限制旅行、限制性生活、限制飲食等等的契約條款,在商業代孕範本中暴增至26頁。一旦有第三人介入,例如孕母的丈夫,試圖製造意外來獲得賠償,縱使孕母不知情,按照這類契約的結果,這些風險和花費「準父母」都不會協助給付。 

這些內容代表的問題是:
 1.欠缺經濟能力的孕母如果沒有能力僱用優秀的律師,就無法為自己的權益做出任何把關和保障。

2. 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法底限,在這些契約中蕩然無存。

3. 預設孕母自帶保險,實際上代表孕母不足以成為商業保險公司重視的危險團體。然而代理孕母的風險卻比一般的懷孕女性更高出許多,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有很大的爭執空間可以爭執不對孕母的危險行為進行給付。 

4.在商業保險不給付的前提下,這些負擔在臺灣就會回歸到全民健保。

5.會去代孕的女性,常常就是經濟上走投無路。在最糟糕的情況下,孕母失去生命時,如果僅留下孩子時,孩子根本沒有能力去申請給付。

  也就是說,不管是棄嬰、醫療花費還是任何可能的問題,實際上都是整個社會去承擔。

  現任立委陳菁徽所邀請來的代理孕母Lily,代孕產後大出血鬼門關前走一遭,花費整整四百萬來救回小命,在臺灣這筆費用就將全數由納稅人負擔。生育率的增加實際上沒有證據,但棄嬰、外部社會成本卻都無比真實。代孕,不論何種形式,都不應被合法。這並不是一個有可能保障人權和合理分配風險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