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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提到WTO,那就不得不提到當初簽定時的偏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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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稻米是亞洲國家的主要糧食,因此WTO容許對稻米採與特別措施(Special Treatment)。它規定:已開發國家在1995年時稻米之最低進口總量應為國內消費量之4%,至第2000年時應提高至8%(即稻米之日本模式);但是開發中國家傳統主食調適期可延長至十年,1995年時的最低進口量為國內消費量之1%,並逐年提高,到2004年時為國內消費量之4%(即稻米之韓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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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可以見
http://mhperng.blogspot.tw/2011/04/wto_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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