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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和約第十條】
之前寫的,有人想戰就拿去貼吧。
台北和約第十條
講的是保障人權及商業權利,與領土轉讓沒有關係,我們不可能先將保障人權硬凹成轉讓人權,然後在將轉讓好的人權擴大解釋為轉讓領土。
這樣已經把人當成資產,當成奴隸,無視台灣人的真實存在,這邊隨便引就能找出一堆與聯合國憲章、人權宣言、人權兩公約相逆的法條。根本不可能成立。
台北和約第十條的英文主要內容
nationals of the ROC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台灣和澎湖 】
and
【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OC in 台灣和澎湖 】
第一段講的是:「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包括:」
第一個括弧講的是台澎居民
第二個括號講的是那些被日本驅逐,逃離台澎,沒有日本國籍反而具有中國國籍的台澎人後代,像連戰、連震東等半山及其後代....
第三個括號講的是按照ROC已施行或將會施行的法律和規章,基本上是倒裝句。
所以這句話你把他翻成中文的文法來看就會變成:
按照ROC已施行或將會施行的法律和規章,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包括:台澎居民和具有中國國籍的台澎人後代。
這樣不知道夠不夠清清楚明白?
至於為什麼中文版的翻成這樣,我想應該是國民黨故意,且美國疏忽或者故意,,,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