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首先,該條例的目的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好,然後噗主認為虛擬人物並無任何真人遭受剝削,其實這裡我想到一個例子?如果該漫畫是拿真人瞄圖呢,這樣該著作是否算剝削真人? 所以,問題,創設虛擬人物時,我們該怎麼認定製作者在製作該圖畫的途中無任何剝削兒童的可能?圖畫雖然不是真實的照片,但依然可能有瞄圖,有參考實際人物形象的可能性,如果上述的情況真實存在,被多數人認定是該角色參考形象的兒童,其身心會不會受到影響? 所以,噗主有想到該怎麼處理這種,圖畫非純粹虛擬人物的情況?如果製作者堅持說他沒有參考真人,但其他人卻認為有呢?我這個舉例可能有些極端,但不認為是零可能性。舉個例子,最後生還者的艾莉和艾倫‧佩姬。 我先說我覺得的結論,舉證他人有問題或是自證自己沒問題應該都很困難。 所以我在上午發文時想,或許可以改從他處處理這個"違法"的問題,改成例外情況下不犯法。 所以有兩個方向可以走: 1.不是刪除條文裡面的圖畫,而是增加圖畫類的虛擬人物不適用該條例。 但可能還是會存在上述問題的論點,虛擬人物的認定標準。 2.針對特定題材(例如硬蕊性)的成年刊物,採用比現行規定更為嚴格的方式,在特定情況、特定地區、或是特定包裝下才得允許散播該類刊物。 我自己認為2的方式比較有可能跟保守派的人繼續談的可能性。 或許有人會認為,啊我就真的沒有剝削小孩為什麼不能製作或是散播虛擬人物的色情刊物,問題是,小眾文化之所以被稱為小眾就是因為它難以或是不容易被主流大眾接納或是理解,那麼,如果小眾想開始讓人理解或是被接納,是否該先從自己方面開始釋出善意? 用更為謹慎的規範與態度來讓主流的大眾看到我方的善意,而不是一臉,啊我就是有權利看虛擬人物打砲你們憑甚麼不讓我看,都是SJW跟女拳小題大作。 當然,這只是我的拙見,有什麼不夠周全或是需要指教的地方也歡迎理性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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