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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座諸位,大家好,
我在此代表台灣女性協會提出敝協會對於「反歧視法草案」的看法。
不知道在座諸位是否知道,近來有一位知名作家對數名女性提出告訴,原因是該作家主張生理男性只要自認性別認同為女性,即應享有參與各類女性專屬活動及進入女性私密空間等等的權利。對於這樣一個有公眾人物的背書支持侵犯女性權益者,女性網友們因此基於公開資訊,揭露該作家實為跨性別女性,而非生理女性之事實。然而該作家卻以這基於公開資訊的論述,對數位女性提起刑事告訴。更在刑事告訴失敗後,偕同律師以及伴侶盟針對一名網友於這場公聽會即將開始的前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標的金額達228萬元的告訴。
我們認為,這個案件本身有力的顯示出整個反歧視法即將產生的寒蟬效應。一旦反歧視法納入了性別認同,女性就不可以基於事實評斷生理男性自認女性、參與體育賽事的不合理性,也不可以主張女性仍應享有單一性別空間,而必須一再忍受空間混用。即使過去兩年間,美國體育賽事有高達六百名男性屠榜女性賽事也不能說這有問題。甚至臺灣小女生在廁所被小男生拍門,也不能吭聲或要求恢復單一性別空間。
法條甚至將對於「懷孕」的歧視「視為」對於性別的歧視。「視為」的意思是什麼?意思是它的本質不是,只是很類似!所以,「性別錯稱」是性別歧視;討論事實,是性別歧視,比女人懷孕生子被歧視都還要更理所當然。這套邏輯說得通嗎?本質上最大的問題,就是扭曲CEDAW的定義與歷史,把明明指稱因生理而生的各種社會上的歧視、刻板印象或性別規範,全部化約為所謂的「社會性別」。
因此,敝協會反對訂立反歧視法。女人不是一件衣服,女人是一個事實。忽視事實的反歧視法設計,除了傷害真正弱勢,更是國王的新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