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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護照、機票及其他證件遭竊或遺失,請立即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因為這是唯一證明您是合法入境的文件,並可供作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及辦理補發機票、護照及他國簽證等用途,報案後再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二、旅行支票、信用卡或提款卡遺失或遭竊時,應立即向所屬銀行或 發卡公司申報作廢、止付並立刻向警方報案,以防被盜領。
三、請立即與我駐外館處聯繫。我駐外館處均有24小時急難救助電話,駐外人員會儘全力提供您必要的協助。
四、如果您一時無法與駐處取得聯繫,可與本局「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中心」聯絡,有專人值班服務,電話為(03)398-2629或(03) 393-2628。另有可以自國外直撥的「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電話」800-0885-0885 ,可從22個國家或地區免費撥打。撥打方式如下表:

日本
先撥001再撥010-800-0885-0885 或 0033-010--800-0885-0885
澳洲
先撥0011再撥800-0885-0885
以色列
先撥014再撥800-0885-0885
美國、加拿大
先撥011再撥800-0885-0885
南韓、香港、新加坡、泰國
先撥001再撥800-0885-0885
英國、法國、德國、瑞士、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瑞典、阿根廷、紐西蘭、馬來西亞、澳門、菲律賓
先撥00再撥800-0885-0885

伍、駐外館處能提供的協助(根據94年9月26日 修訂的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4點)
駐外館處於獲悉轄區內有旅外國人遭遇緊急困難時,於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之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下列協助:
一、 設法聯繫當事人,以瞭解狀況。必要時,得派員或委由距離當事人最近之第三人或團體,趕赴現場探視。
二、 儘速補發護照或出具返國證明文件。
三、 代為聯繫親友、雇主提供濟助,或保險公司提供理賠。
四、 提供醫師、醫院、葬儀社、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
五、 其他必要之協助。

陸、駐外館處不便提供的協助(根據94年9月26日 修訂的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10點)
駐外館處處理緊急困難事件時,不提供下列協助:
一、 涉外國司法程序。
二、 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
三、 擔任司法事件之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四、 擔任刑事事件之具保人。
五、 擔任民事事件之保證人。
六、 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
七、 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及保釋金等款。
八、 提供無關急難協助之翻譯、轉信、電話、電傳及電報等服務。
九、 介入或調解民事糾紛